•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 来源: | 发布日期:2008-01-29 | 阅读次数:
  •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关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7 新ICP备15001914号-1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