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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林业宣传好新闻好作品奖励办法(试行)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10-24 | 阅读次数:
  • 新疆林业宣传好新闻好作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新疆林业宣传影响力,提高新疆林业发展理论探讨及研究工作水平,繁荣和发展新疆生态文化,充分调动我区林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区内外广大媒体记者、社会各界朋友撰写反映新疆林业发展新闻稿件、理论文章及生态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新疆林业系统的单位(集体)或干部职工个人撰写(摄录)、报道新疆林业并被《新疆林业》杂志、林业厅门户网站或有关媒体采 用的优秀宣传作品或信息稿件(包括文字、图片、音像等),以及社会各界撰写的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采用的新闻报道类优秀作品;
        (二)新疆林业系统的单位(集体)、干部职工个人或社会各界撰写的有关反映我区现代林业发展的理论探讨、政策解读、工作研究、经验交流、调研报告等并在《新疆林业》杂志、林业厅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以上期刊、内部刊物、有关媒体发表的优秀作品;
        (三)新疆林业系统的单位(集体)、干部职工个人、广大文学爱好者或社会各界创作的并在《新疆林业》杂志、林业厅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以上期刊、媒体发表的反映新疆生态文明建设及弘扬生态文化的优秀作品,主要包括文学类 (诗歌、散文、小说、报告文学、剧本等)、美术书法类、摄影类、音像制品类优秀作品。
        第三条 奖励种类
        (一)新闻宣传报道类
        对发表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反映新疆林业发展的新闻报道类作品,根据评奖办法及评奖打分标准,评选出优秀作品一等奖1—2名、二等奖2—4名、三等奖3—9名,优秀奖若干名。
        (二)理论探讨实践类
        对发表在省级以上期刊、有关媒体上反映新疆现代林业发展的理论探讨、政策解读、工作研究、经验交流、调研报告类作品,根据此类评奖办法及评分标准,每年评选出优秀作品一等奖1—2名、二等奖2—4名、三等奖3—6名,优秀奖若干名。
        (三)生态文学艺术类
        对发表在省级以上期刊、有关媒体上反映新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文化的文学类、美术书法类、摄影类、音像类优秀作品,根据此类评奖办法及打分标准,每年评选出优秀作品一等奖1—3名、二等奖2—6名、三等奖3—9名,优秀奖若干名。
        第四条 奖励标准
        新闻宣传报道奖、理论探讨实践奖、生态文学艺术奖三大类奖项奖励标准相同,具体标准如下:
        一等奖:1000元      二等奖:600元
        三等奖:300元       优秀奖:200元
        第五条 为保证奖励的广泛性,同一作者同类奖项入选作品原则上只有一幅作品可获一等、二等或三等奖,其他入选作品可评为优秀奖。
        同一作品在不同媒体发表的,只选其中之一参选。
        有偿稿件不参加评选。
        第六条 评奖作品报送办法
        (一)新闻宣传报道类
        1、报刊类稿件证明:需提供报刊稿原件、复印件各1份。
        2、电视类稿件证明:需提供媒体和节目名称、播出时间、播出录像带(复制)、解说词复印件各1份。
        3、广播类稿件证明:需提供媒体和节目名称、播出时间、播出录音带(复制)、稿件文本复印件各1份。
        4、网站类稿件证明:需提供网站发稿的截图或网页打印件1份,打印件中应包括网站名称、发稿时间、发稿人及稿件内容。
        (二)理论探讨实践类和生态文学艺术类
        1、期刊类稿件证明:需提供文章刊发当期期刊封面、目录及文章所在页复印件1份。
        2、省级以上门户网站稿件类证明:需提供网站发稿的截图或网页打印件1份,打印件中应包括网站名称、发稿时间、发稿人及稿件内容。
        3、报纸类稿件证明:需提供见报当日报纸原件、稿件复印件各1份。
        (三)《新疆林业》杂志、林业厅门户网站采用的稿件,由宣传信息中心统一汇总和筛选,直接参加评比。作者无须另外提供稿件复印件。
        (四)除《新疆林业》杂志、林业厅门户网站采用的稿件外,作者本人没有申报评奖的作品一般不予评奖。
        第七条 评奖作品起止时间
        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期间发表的各类作品,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第八条 评奖程序
        (一)本办法中设立的三项奖项分别制定相应评奖办法和评分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打分评定。
        (二)新闻宣传报道类奖项分别按照新闻时效性、社会影响力、题材覆盖面、内容生动性、素材丰富性、媒体转载率等方面打分,总分100分。各奖项按得分高低,从高到低依次产生。
        (三)理论探讨实践类奖项分别按照选题针对性、工作指导性、素材丰富性、分析深刻性、建议可行性等方面打分,总分100分。各奖项按得分高低,从高到低依次产生。
        (四)生态文学艺术类奖项分别按照立意深刻性、取材典型性、艺术感染力、生态关联性、社会教育性、语言生动性、视觉冲击力(美术、摄影、音像作品)等方面打分,总分100分。各奖项按得分高低,从高到低依次产生。
        (五) 经专家评委评出的获奖作品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以文件形式公布,并在林业厅门户网站发布获奖作品名单。
        (六)获奖证书、奖金由自治区林业厅宣传信息中心发放。
        第九条 评奖规则
        (一)作者提供的作品必须是自己原创的作品,作者对参评作品的著作权、人物肖像权负有全部法律责任。若发现有剽窃他人成果或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即撤消其奖励。
        (二)宣传信息稿件要做到客观、真实、准确,一旦发现虚假报道,将取消评奖资格。
        (三)参评作品必须署实名,以笔名发表的须同时提供自己使用该笔名的证明,以单位名义发表的应使用规范名称。
        (四)获奖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颁奖单位将获奖作品用于汇编出书、画册、报刊、网络、展览等非营利性的宣传时,均标注作者姓名,不再另付稿酬或经作者同意。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宣传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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