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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办法(林业部分)(试行)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10-24 | 阅读次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办法(林业部分)(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林业部分)的各项建设任务,维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委托批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林业部分)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林业部分)实行自治区、州(地、市)、县(市)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当年或次年完成建设任务后,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组织力量,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并于9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分别报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查验收结果作为兑现补助资金的直接依据。
        州(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县级自查结果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不低于20%的县(市)进行检查(按此比例不够一个县市的,抽取一个县市,下同),对抽中县(市)抽取30—50%的镇(乡、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于当年10月中旬前将抽查结果和县市自查验收报告同时报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各地上报的验收结果,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适时会同相关部门,以地州市为单位,抽取不低于20%的工程县(市)进行复查,对复查县(市)抽取1—2个镇(乡、场)进行建设项目的全面检查,以此核实各州(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情况和工程县(市)各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条  工程县(市)各项建设任务涉及的退耕农户及建设地点与实施方案符合率须达到90%以上。达到符合率要求的,自治区检查验收结果与县(市)上报自查结果误差在5%范围内,以上报完成的任务为准;误差超出5%范围的,当检查完成的任务小于上报完成的任务时,以检查完成的任务为准,否则仍以上报完成的任务为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视为当年验收不合格:
        (一)未按自治区下达的建设任务计划编制工程县(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下同)并报自治区审核批复的;
        (二)计划任务下达后,次年仍未完成建设任务的;
        (三)工程县(市)各项建设任务涉及的退耕农户及建设地点与实施方案符合率达不到90%的;
        (四)营造林项目,当年造林成活率70%以上(经济林85%以上,下同)的合格面积达不到实施面积60%以上的;封育达不到自治区封育验收标准的;
        (五)经工程县(市)验收合格的专项规划建设项目,资金兑现率未达到70%的;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发放补助资金的;
        (六)借低质低效林分改造名义复耕的;
        (七)各类资料没有统一立卷归档、不完整规范,没有统一存放、保管的。
        第六条  薪炭林的检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造林与典型作业设计要求相符合的情况;
        (二)封育建设与编制的实施方案一致的情况;
        (三)营造的薪炭林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及时发放的情况;
        (四)营造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薪炭林,绘制上图的情况(原则上要求绘制在不小于1:2.5万比例尺的地形图上)。
        第七条  特色林果基地的检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造林与典型作业设计要求相符合的情况;
        (二)用苗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
        (三)营造的经济林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及时发放的情况;
        (四)集中连片营造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经济林,绘制上图的情况(原则上要求绘制在不下于1:2.5万比例尺的地形图上);分散栽植的地块GPS坐标标注情况。
        第八条  补植补造的检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植补造用苗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补植补造符合造林典型作业设计要求的情况;
        (三)补植补造地块林木成活率达到规定的标准后,补助资金及时发放的情况。
        第九条  低质低效林分改造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退耕农户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
        (二)造林与典型作业设计要求相符合的情况;
        (三)适地适树选择树种,改造后的林木预期能够给退耕农户带来比较明显的收益;
        (四)工程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退耕户签订低质低效林分改造的协议合同的情况;
        (五)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及时发放的情况。
         第十条  养殖棚圈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退耕农户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建设的情况(退耕农户可自行建设,也可以委托林业部门招标进行建设);
        (二)选择棚圈建设类型的情况(养殖棚圈分为简易、标准棚圈和高标准暖圈三种,退耕农户可根据自身的条件任选一种进行建设;高标 准暖圈,可以和其他牧业项目捆绑一起集中连片建设,形成养殖小区);
        (三)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将验收合格的棚圈分类造册建档的情况;
        (四)验收合格的棚圈补助资金发放的情况。
        第十一条  围栏保护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退耕农户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
        (二)工程县(市)安排的围栏保护退耕林地选择正确,建成后能够有效保护退耕林地的情况;
        (三)围栏使用材料达到自治区标准;围栏施工建设符合实施方案技术标准的情况;
        (四)围栏实际保护的面积不低于实施方案批准的要求;
        (五)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及时发放的情况。
        第十二条  林下种植检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林下种植作物种类选择的情况;
        (二)林下种植作物和林木合理间隔的情况(作物根部要距离树木根部0.3米以上);
        (三)林下种植作物符合要求后,补助资金及时发放的情况。
        第十三条  退耕农户创业就业转移技能培训检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培训方案,组织培训的情况;
        (二)培训任务完成的情况;
        (三)聘请专家、培训教材编印、影像资料、参训人员名单、退耕农户的签名、课程设置、培训效果记录等相关资料建档的情况。
        第十四条  自治区复查、州(地、市)抽查时,应对县(市)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或委托批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任务必须在当年或次年完成。自治区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复查验收,任务完成率达不到80%或虽然完成了任务但合格率在60%以下的工程县(市),调减其下一年度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任务。州(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不认真,与自治区核查结果误差超过20%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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