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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机关工作人员借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3-30 | 阅读次数:
  • 新林党发〔2017〕6号

      厅机关各处室:

      2017年3月15日,自治区林业厅召开第4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林业厅机关工作人员借调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委员会

      2017年4月11日

      自治区林业厅机关工作人员借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工作人员借调工作,提高厅机关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是指厅机关各行政处室和合署办公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厅直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含抽调或跟班学习)到厅机关完成有关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厅机关应充分发挥现有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认真落实岗位职责,原则上不允许从基层单位或其他单位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借调人员帮助工作:

      (一)借人部门(单位)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批准新设立的专项工作机构或部门(单位)新增加专项工作任务,现有编制不足,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暂时又无法解决人员编制需要抽调的;

      (三)部门(单位)工作任务较重,人员缺编较多、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借调的。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符合的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的干部职工(不含试用期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强;

      (三)具有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借调期间所承担的具体工作;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从业资格;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 借调审批程序

      厅机关借调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借调手续:

      (一)借入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借调人员的理由、具体借调的岗位或承担的业务、借调期限,提供被借调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借调人员同意借调的书面意见。

      (二)借调人员的申请经本部门(单位)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政治部;政治部对借调人员申请报告审核后,呈报厅党委主要领导审批。

      (三)政治部根据厅党委主要领导的批示意见,向被借调人员的管理单位发出借调函。政治部将复函情况告知借调人员的部门(单位)。

      第七条 借调期限

      厅机关借调人员时间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借调期满后,被借调人员须及时返回原单位,借入部门(单位)或政治部向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因工作需要继续借调的,借入部门(单位)应提前1个月提出借调申请,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因工作原因需要长期(超过2年的)借调人员的,由借入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借调人员的理由、具体借调的岗位或承担的业务、借调期限,提供被借调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借调人员和所在单位同意借调的书面意见,交政治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厅党委会议研究审定。借调时间长、且特别优秀的借调人员,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协调解决身份问题。

      第八条 借调人员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入部门(单位)负责管理,按规定参加部门(单位)组织的学习、有关会议和集体活动,享受借入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林业厅有关规定和考勤、学习、保密、安全生产等制度,自觉服从借入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借入部门(单位)领导应定期与借调人员进行谈话,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工资关系不转,工作岗位不调整,党组织关系按党内有关规定办理。借调人员在竞争上岗、岗位聘用、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对待,年度考核由借人部门(单位)出具考核建议等次交原单位研究决定,并填写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四)借调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奖金(含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绩效奖等)、取暖费补贴和各项福利等由原单位按原岗位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缴纳。

      (五)借用人员借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费用由借入部门(单位)承担,原单位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借调关系的解除

      (一)借调期满的;

      (二)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借调人员违反借入部门(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并视情节建议原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借调的。

      第十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严禁各部门(单位)私自借调人员,未经规定程序借调的人员,一律清退。否则,对借入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严肃问责。

      (二)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必须返回借出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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